

广大市民:
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领域违法犯罪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鞭区(松政发〔2023〕10号文划定的禁鞭区域)禁止燃放烟花爆竹,为确保禁鞭区内烟花爆竹“零燃放”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、运输(含携带、邮寄)、储存、经营(销售)、燃放烟花爆竹制品。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,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公告。
松滋市公安局
松滋市应急管理局
松滋市城市管理执法局
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松滋市交通运输局
2025年12月11日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