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
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城市规模、单位类型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来界定。按照《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》,根据城市规模将湖北省的17个城市划分为四个类型,其中一类城市(超大城市)1个,即武汉;二类城市(大城市)2个,即襄阳、宜昌;三类城市(中型城市)5个,即黄石、十堰、荆州、孝感、荆门;四类城市(小城市)9个,即鄂州、黄冈、咸宁、恩施、随州、仙桃、潜江、天门、神农架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发布公告、自主申报、部门核准、确定和备案的程序进行(具体见附件)。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:










政法、司法、工会、人防、能源、国资管理等部门主管的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,应按本标准相应类型标准执行。县级以上党委、政府、人大、政协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办公场所,应按照建筑规模、火灾风险等级等因素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综合判定。无对应主管部门的单位(场所),由单位按程序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重点单位。

